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79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娄某。申请人刘某拟对被申请人娄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娄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娄某位于圣水苑小区A1(1)东二单元二层西户206室,并以个人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刘某名下位于曲阜圣城国贸10楼C户的房屋;2、查封娄某位于圣水苑小区A1(1)东二单元二层西户206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