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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361-1号

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豪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建豪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18幢3楼310室。代表人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被执行人杭州建豪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30号地上第二层南侧场地。法定代表人岑海光。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建豪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2789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84428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建豪健身娱乐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同时通过银行、房管及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执3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