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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刑初41号

岳建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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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4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建新。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白区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建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文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岳建新驾驶×××号”广汽吉奥”牌小型轿车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宾路五亭某烤肉店与同事吃饭,期间将车停在白碱滩区东宾路路边。席间,被告人岳建新独自引用了大量啤酒。16日0时许,被告人岳建新受单位领导安排欲驾车送同事回家,在车辆起步倒车过程中,与停在后方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肇事。经鉴定,被告人岳建新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0mg/100mL。另查明,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被告人岳建新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岳建新的供述和辩解、饮酒地点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克公(刑)鉴(毒)字(2016)180号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建新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岳建新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交通事故未造成损失,被告人岳建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共安��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建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计 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子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