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502号
原告:叶凤梅,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双凤镇凤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唐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凤梅诉被告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因需向被告隆昌县龙凤化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丁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