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一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新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18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新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新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新能(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97293.4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