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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民初215号

金霞诉赵俊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x,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2民初215号原告金x,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五台县人。被告赵xx,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五台县人。

原告金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x负担。

审 判 长  于荣英

审 判 员  赵宝生

人民陪审员  申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