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2民初215号原告金x,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五台县人。被告赵xx,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五台县人。
原告金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x负担。
审 判 长 于荣英
审 判 员 赵宝生
人民陪审员 申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