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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刑初111号

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席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永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于某某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某某旗某某某某苏木某某某某嘎查,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玉华、张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某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1号小型轿车沿某某旗某镇某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T”型路西侧路外,撞入路口西侧某某调料商店中,致席某某及蒙H××××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蒙H××××1号小型轿车和某某调料商店房屋及屋内设施、物品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1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出警经过,归案说明,提取血液登记表,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金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