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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496号之一

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法定代表人夏荣鹏,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海滨,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茜菲,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张元儿,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追加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某处的房屋在另案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L、苏L小型车辆、被执行人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兆和皇冠假日酒店所有的牌号为苏L、苏L、苏L、苏L小型车辆及苏L大型车辆(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其未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纪怀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代理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盛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