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026号
原告:郝发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小龙,男。
被告:刘小妹,女。
原告郝发升与被告张小龙、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郝发升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发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发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发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 体 瑾���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董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