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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026号

郝发升与张小龙、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发升,张小龙,刘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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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026号

原告:郝发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小龙,男。

被告:刘小妹,女。

原告郝发升与被告张小龙、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郝发升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发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发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发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 体 瑾���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董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