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张君正,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2464.376元及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强制扣划了张君正在银行的存款309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剩余款的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全部予以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