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楼民三初字第693号

宋海文与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海文,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三初字第693号

原告:宋海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建忠,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

被告:湘乡市人民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林,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文与被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宋海文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文负担。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何文祥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