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三初字第693号
原告:宋海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建忠,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
被告:湘乡市人民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林,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文与被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宋海文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文负担。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何文祥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