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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364号之一

李现权与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现权,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李现权,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喜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现权与被告巩义市元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现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现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现权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