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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08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健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慈溪市交通工程机械厂,钱旭能,周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08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勇,潘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健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罗群华,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工程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国龙,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旭能。

被执行人:周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健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慈溪市交通工程机械厂、钱旭能、周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崇胜村的房地产,因无人报名致流拍。现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99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旭能、周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票款13297388.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健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款中的1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工程机械厂对上述执行款中的2499144.44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旭能、周栋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7185元,执行费83313元,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健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8450元,执行费78400元,被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工程机械厂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800元,执行费273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