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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025号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025号

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30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