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025号
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30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