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阮秀琼,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川湘衬衣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章又中。申请人阮秀琼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川湘衬衣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5]117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秀琼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川湘衬衣厂支付工资21737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川湘衬衣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川湘衬衣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