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方垭营盘山村7组。
被执行人:李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方垭胡家坝村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执行王永兵与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曾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