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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487号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拉公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拉公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487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明,男。被告拉公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公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于24日立案。

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毛 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