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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82-2号

吴伊薇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吴伊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82-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伊薇,系湖南省临湘市桥东办事处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晓军,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亚童,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伊薇犯贪污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伊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吴伊薇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黄启宇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