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民特12号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平坝区乐平镇乐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泽刚,系该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定国,系该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韦洺莉(曾用名:韦明丽),女。
委托代理人:孙祖阳,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琦,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韦洺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安顺市平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裁字(2016)第01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定国,被申请人韦洺莉及委托代理人孙祖阳、黄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 素 芬
审 判 员 李 德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佳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