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105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被执行人郑某某,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中牟县。周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郑玉杰、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10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朱进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