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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申31号

柴×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柴×1,柴×2,柴×3,柴×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柴×1,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誉夕,北京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2,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3,女,1953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4,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柴×1因与被申请人柴×2、柴×3、柴×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柴×1申请再审称,其与三名被申请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北京市西城区xxxx区xx号楼x门x号系被继承人柴xx夫妇遗留的房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后因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搬出继承房产,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上述房产。原审没有查明遗产分配协议的事实,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了房产。原审中,遗产分配协议在被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没有该证据。后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取得该遗产分配协议,属于新的证据。故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569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柴×1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柴×1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主张遗产分配协议系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未超过法定的期限。本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审判决的审理查明部分,对该遗产分配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表述,申请人应当自该判决送达之日起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如果申请人认为该部分内容系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应当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主张其权利。申请人直至原审判决生效四年后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柴×1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柴×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珍

审 判 员  富瑞红

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翟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