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511-1号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刘海杰,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3执1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贺大五
代理
审判员 叶淑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赖运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