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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223号

张亚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亚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223号罪犯张亚蕾。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了(2009)晋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9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亚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嘉良

审判员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