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1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春乃,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留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郑春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海口超市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容某贩卖毒品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上述用于贩卖的毒品1小包,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刘某身上缴获的毒品2小包,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受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从犯。
二、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仅为0.12克,社会危害比较低。
三、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五、被告人上有××缠身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女(患有××,急需手术治疗),根据家庭现状和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更有利于达到刑罚惩治与教育罪犯、促进社会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感恩法律、感恩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海口超市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容某贩卖毒品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检验,上述用于贩卖的毒品1小包,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的毒品2小包,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毒品、毒资;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毒品照片、毒资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手机通话记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容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6〕328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
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