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5778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因被告陆某某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原、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9月24日双方复婚。复婚后被告仍沉迷于赌博,对原告缺少关心和照顾。2013年7月28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被告未尽到妻子义务在医院照顾原告,原告受伤后主要由其女儿马某乙及弟弟负责照顾。后原告于2013年9月底出院,被告则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不断有债权人上门讨债,原告才得知被告以原告受伤需要治疗为由向多人借钱用于赌博,同时许诺债权人待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归还并许以高额利息。事实上,被告在原告受伤后仅拿出3万多元用于原告的治疗,在原告获得赔偿后已归还被告5万元。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陆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8日协议离婚,于2011年9月24日再次登记结婚。2013年7月28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被告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原告受伤后主要由其女儿马某乙及弟弟负责照顾。后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不断有债权人上门讨债,原告才得知被告以原告受伤需要治疗为由向多人借钱,同时许诺债权人待交通事故获得赔偿后归还。据原告女儿陈述被告在原告受伤后拿出过3万多元用于原告的治疗,在原告获得赔偿后已归还被告5万元。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涉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夫妻,结婚1年多即离婚后又复婚。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妻子对丈夫应尽的照顾义务。且至今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陆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芬
审 判 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管有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