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协外认10号申请人刘×,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刘×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3日,申请人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西班牙××初级法院于2005年6月9日对刘×与哈×离婚一案做出的判决。经审查认定:西班牙××初级法院第×庭根据刘×女士和哈×先生提出的协议离婚申请,于2005年6月9日做出了申请双方为刘×和哈×,编号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结果为:我宣判刘×女士和哈×先生夫妇离婚,核准他们于2005年3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判决是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请通知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本判决不得上诉。在判决书核准的离婚协议上分别有刘×和哈×的签字。该判决在当日已经生效。该判决同时确认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及夫妻经济体制、补偿费等的内容。本院另查明,我国与西班牙王国缔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日期为1994年1月1日。
本院认为:因我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故对案涉判决的承认应当依据该《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刘×申请承认西班牙××初级法院第×庭于2005年6月9日做出的××号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该《司法协助条约》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法应予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承认西班牙×××初级法院第×庭××号判决书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淑敏
代理
审判员 周熙娜
代理
审判员 禹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云航
书 记 员 李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