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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087号

汤云华与朱凤友、罗巧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云华,朱凤友,罗巧英,左德军,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087号申请执行人汤云华。被执行人朱凤友。被执行人罗巧英。被执行人左德军。被执行人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朱凤友。申请执行人汤云华与被执行人朱凤友、罗巧英、左德军、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凤友、罗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汤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左德军、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凤友、罗巧英上述借款本息及代理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左德军、泰州市金凤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朱凤友、罗巧英追偿。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偿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除已被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被查封的财产已设定抵押,另案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