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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1240号

刘辰与李林、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辰,李林,高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2民初1240号

原告:刘辰,男,汉族。

被告:李林,男,汉族。

被告:高文娟,女,汉族。

原告刘辰与被告李林、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辰、被告李林、高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两被告以购买商品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原告将借款交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却在2016年7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躲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林辩称,借款属实,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文娟辩称,2015年5月份确实买房交房款,但对借款不知情,未在借条中签字,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结婚。2015年5月22日,被告李林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2016年7月1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林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高文娟虽不认可该借款,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林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了款项用于购房,两被告也确实在该时间段内购买了房产,被告高文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高文娟应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林、高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林、高文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