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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451号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朴彬、伍七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451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陈朴彬,男,1987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规定,陈朴彬与伍七姣婚后于2015年10月27日在新化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081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4176元。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朴彬的银行存款14176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朴彬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龚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