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917号罪犯吴炳贵,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南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炳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监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炳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炳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