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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6民初5433号

成都华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世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成都华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世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6民初5433号

原告:成都华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鸿雁路276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世久,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华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因原告成都华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