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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612号

张立科与严志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科,严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12号

原告:张立科。

委托代理人:潘足青,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志民。

委托代理人:郑鑫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科与被告严志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科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张立科负担。

审 判 员  赖 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季培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