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12号
原告:张立科。
委托代理人:潘足青,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志民。
委托代理人:郑鑫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科与被告严志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科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张立科负担。
审 判 员 赖 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季培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