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90号原告黄文福,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龙潭村兴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兴,校长。委托代理人谢雪芳、卢新菊,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锦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卫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锦清、吴卫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福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吴锦清、吴卫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文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福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一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黄文福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靖 芬
代理
审判员 陈 志 银
人民陪审员 卢 扬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