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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490号

黄文福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吴锦清、吴卫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黄文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吴锦清,吴卫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90号原告黄文福,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龙潭村兴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兴,校长。委托代理人谢雪芳、卢新菊,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锦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卫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锦清、吴卫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福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中学、吴锦清、吴卫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文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福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一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黄文福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靖 芬

代理

审判员 陈 志 银

人民陪审员 卢 扬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