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447号
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野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董事长。
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4元,减半收取为3397元,由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 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