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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3446号

陶有胜与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有胜,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446号原告陶有胜,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仁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克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建峰,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胜诉被告河南省腾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有胜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陶有胜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

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