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02号申请人单长轩,居民,住巨野县。被申请人刘增成(又名刘真哲),居民,住巨野县。申请人单长轩与被申请人刘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单长轩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增成的房产查封。担保人于龙以本人的鲁RXXX**,福克斯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转移财产。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真哲名下的房产一套,备案房屋坐落:槐荫区齐鲁大道以东、青工岛路以北恒大苑7-2地块二期1XX号楼XXXX(面积105.43),期限为自2016年8月日起至2019年8月日止;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房权证2000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刘增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