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张某、吕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发林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