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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418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418号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才,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某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对某某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