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班村人,农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原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9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晓明申请执行原平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忻中民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钢铁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怀礼
审判员 李俊廷
审判员 岳满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