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执736号

冯家庭、张建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家庭,张建玲,张猛,王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冯家庭,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申请执行人:张建玲,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被执行人:张猛,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冯家庭、张建玲因被执行人张猛、王云峰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猛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仇为民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