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02547R。
法定代表人:陈吉川,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章秀,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谭章秀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5号2幢,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