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138号
原告:赵泽会,男,1973年3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家政(系原告的表哥),男,1972年1月20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余建华,男,1968年12月1日生。
被告:付学操,男,1979年12月31日生。
原告赵泽会诉被告余建华、付学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赵泽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泽会提出,其与被告余建华、被告付学操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泽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赵泽会负担。
审 判 长 侯任生
人民陪审员 李 昌
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