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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1138号

赵泽会与余建华、付学操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泽会,余建华,付学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138号

原告:赵泽会,男,1973年3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家政(系原告的表哥),男,1972年1月20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余建华,男,1968年12月1日生。

被告:付学操,男,1979年12月31日生。

原告赵泽会诉被告余建华、付学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赵泽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泽会提出,其与被告余建华、被告付学操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泽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赵泽会负担。

审 判 长  侯任生

人民陪审员  李 昌

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