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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538号

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53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五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李强,男,该公司法人。被告赵志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85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涛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