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46号罪犯占付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付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经济损失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6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占付成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占付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2011)闽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占付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占付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付成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占付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3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