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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532号

邵春香与王培美、潘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春香,王培美,潘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532号

原告:邵春香,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王培美,女,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潘景文,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香与被告王培美、潘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