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532号
原告:邵春香,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王培美,女,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潘景文,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香与被告王培美、潘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