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准煜,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梁善,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梓恒,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卢宜钟,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准煜与被执行人卢宜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宜钟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准煜偿付借款1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9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