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伟,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冯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乾龙因与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乾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