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李惠深,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柯建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肖海军与李惠深、柯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柯建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8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惠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二十五家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365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谷
审 判 员 颜 熙
代理
审判员 何保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