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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609号之一

任永山诉张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永山,张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609号之一原告任永山,男,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张秀华,女,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任永山诉被告张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秀华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交原告名下鲁N703**号车辆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秀华5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名下鲁N703**号轻型自卸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