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88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广慈针织厂,经营场所:慈溪市华东轻纺针织城C区9号308-312号。经营者:孙文水,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李永汉,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1165号慈溪市广慈针织厂与李永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129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